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銘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銘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七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七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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