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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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芷湲原名張明妙.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皮包貳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609號被告張明妙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業於民國99年7月12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物,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仿冒LV皮包2個(仿冒波士頓包及仿冒二手側背包各一個),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開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