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585號聲請人 李振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ABENGOFRECELBERTMATIAS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表明提示日(利息應自提示日後起算)。
二、相對人之中文譯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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