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848號債權人花園新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保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俊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848號債權人花園新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保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俊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