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17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乙○○被告巳○○被告戊○○上列被告等人因賭博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孟宜書記官洪明媚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巳○○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丁○○、乙○○、巳○○、戊○○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亦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自民國98年1月初之某不詳時間起,在桃園縣八德市○○路○○○號之鐵皮屋內經營電子遊戲場,藉擺設電動賭博機具「滿天星7PK」25台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並由丁○○以每日新台幣(下同)700元之薪資,雇用巳○○擔任開分小姐,另以每日不詳之薪資雇用乙○○、戊○○擔任現場員工及開分小姐。該店之賭博方式為由賭客拿出現金1000元交予現場負責人丁○○,店內員工巳○○、戊○○則為賭客於該店之電動賭博機具開1000分之分數,每次押注30分至120分不等之分數,機具如出現特定中彩圖樣,可得下注分數倍不等之分數,反之則下注分數歸屬丁○○所有,若賭客不續玩,則可示意現場員工洗分,並由丁○○將等值之現金交予賭客,藉以牟利。嗣於98年1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11日)下午5時30分許,適有賭客丙○○、子○○、卯○○、甲○○、壬○○、己○○、辛○○、辰○○、寅○○、庚○○、癸○○、丑○○等12人在店內賭博財物,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6
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1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本案扣案物品┌─┬─────────────┬─────────┐│編│物品名稱│數量││號│││├─┼─────────────┼─────────┤│1│電動賭博機具「滿天星7PK」│25台(含IC板25片)│├─┼─────────────┼─────────┤│2│賭資│新臺幣10,700元│├─┼─────────────┼─────────┤│3│開大牌表│4張│├─┼─────────────┼─────────┤│4│記憶卡│1張│├─┼─────────────┼─────────┤│5│電話簿│1本│├─┼─────────────┼─────────┤│6│優待券│47張│├─┼─────────────┼─────────┤│7│紅利表│1張│├─┼─────────────┼─────────┤│8│年假排班表│1張│├─┼─────────────┼─────────┤│9│客人名單│2本│├─┼─────────────┼─────────┤│10│機台號碼表│3張│├─┼─────────────┼─────────┤│11│監視器主機│1台│├─┼─────────────┼─────────┤│12│TVBOX│2台│├─┼─────────────┼─────────┤│13│監視螢幕2台│2台│├─┼─────────────┼─────────┤│14│監視器鏡頭│5個│├─┼─────────────┼─────────┤│15│後門遙控器│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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