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41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相對人 趙品鈞 關係人帝利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附表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欄「陽台」之記載,應更正為「陽台:2.7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