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債權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秉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人未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0年2月8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