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德聰具保人鍾容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字第6306號、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鍾容碧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鍾容碧(下稱具保人)因受刑人余德聰(下稱受刑人)犯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居所地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12年6月8日上午9時50分許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經拘提無著,此有受刑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員出具之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或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乙節,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存卷得佐。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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