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晏榕具保人李鎮新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鎮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鎮新因受刑人王晏榕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被告復經拘提無著,亦查無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暨員警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受刑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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