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047號
原 告 李世孟
被 告 李家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047號
原 告 李世孟
被 告 李家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