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30號再審原告 謝俊良 訴訟代理人 謝陳枝花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順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
10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3,3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