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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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03號上訴人 陳威愷 (原名: 陳木富 )被上訴人景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賀添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0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3,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