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周海祺 被告 黃尉哲
王琳雅 黃曉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5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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