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454號上訴人 章榮昌
黃蘇金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伯英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明美 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941,824元(計算式: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3,608元×受敗訴判決之土地面積128平方公尺=20,941,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540元,上訴人除已繳93,570元外,其餘200,97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鄒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