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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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227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慧蘭 上列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0年6月17日所為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2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王慧蘭所犯竊盜罪,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則本院就抗告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再審而為之裁定,自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抗告人對於本院上開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至本院100年度聲再字第227號裁定書所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本屬誤載,應予以更正,而聲請人當不因此誤載,而得抗告第三審,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