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有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有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參月。
理由受刑人許有讓因竊盜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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