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985號聲請人 張麗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靜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票號CH-NO-206510之聲請狀所載到期日(與本票原本不符)。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