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慧芬
高忠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被告 林進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0年度交上訴字第4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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