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號

原告 涂慧美 即佳甡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興隆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陸佰叁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叁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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