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42號聲請人 高太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6年8月9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6年12月9日,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28號卷宗、106年8月9日之新聞報紙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表┌─────────────────────────────────────────┐│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4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融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106年8月5日│18,000元│七五0五五│ 高太和 │││ 余遠良 │延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