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黃正宗 被告 林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之1774建號建物應有部分2分之1,及其基地應有部分100000分之90,係以新臺幣(下同)2,130,000元(計算式:建物部分1,769,274元+土地部分360,726元=2,130,000元)拍定取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