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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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0號原告新竹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全桂 訴訟代理人 劉瑞月 被告 王文城王文成
陳寶珠 黃怡萍 鵬翔建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斯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以107年度補字第45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查詢結果1份為證,且原告於107年6月20日具狀表示放棄繳交裁判費,有民事陳報狀1份為憑,是其起訴自非合法,而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蔡美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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