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13號原告 黃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訪蘭 、 陳其德 、 張惠雯 、李OO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捌萬參仟伍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新竹市○○段○○○○號建物、新竹市○○段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姓名完整版)。
三、補正李OO之真實姓名。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