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11號原告 徐萬益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原告對被告芃華國際餐飲文化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2,330元,應繳納33,4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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