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1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11號聲請人國立豐原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匡格 非代理人 廖美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補正聲請狀末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