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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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11號聲請人國立豐原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匡格 非代理人 廖美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聲請狀末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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