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 王惠芳
一、上當事人與被告 王惠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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