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0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0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八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訴訟代理人 洪遠南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八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八三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滙通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壹萬伍仟元│0000000││││限公司 蔡宏圖 ││││││├─┼─────────┼─────────┼───────────┼────────┼────────┼──┤│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滙通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玖萬元│00000000││││限公司蔡宏圖││││││├─┼─────────┼─────────┼───────────┼────────┼────────┼──┤│3│ 邱瑞碧華泰銀行和平分行│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壹萬伍仟元│0000000││├─┼─────────┼─────────┼───────────┼────────┼────────┼──┤│4│鍵輪車業有限公司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九十年十一月十日│貳萬陸仟元│0000000││││海水│貿分行│││││├─┼─────────┼─────────┼───────────┼────────┼────────┼──┤│5│鍵輪車業有限公司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九十年十一月十日│捌萬捌仟元│00000000││││海水│貿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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