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偽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既已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魏玉英法官盧軍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