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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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九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四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以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九七號判處拘役伍拾日,緩刑貳年,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復犯侵占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貳年,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院經審核受刑人甲○○前揭兩案刑事判決正本二份,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依前開說明,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慧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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