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712號聲請人仲樺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怡潔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712號聲請人仲樺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