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31號原告 蔡易儒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複代理人 吳政憲 律師被告 林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6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洪菘臨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31號原告 蔡易儒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複代理人 吳政憲 律師被告 林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6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