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養給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05號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臺中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鄭國靖 被告 徐家駒 當事人間返還就養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1日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01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其差額新臺幣36,734元,此裁定已於104年7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