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24號原告 江松鑑
鍾聰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被告 雷峻 和訴訟代理人 廖彩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協商室行協商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