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催告行使權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聯邦票卷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義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96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中關於「由聲請人提供200,000元為擔保金」記載,應更正為「由聲請人提供1,000,000元為擔保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規定明確。
二、查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所為96年度聲字第189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中關於「由聲請人提供200,000元為擔保金」之記載,係「由聲請人提供1,000,000元為擔保金」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