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10號聲明人乙○○
之6號戊○○丙○○丁○○甲○○
弄21己○○
1號庚○○
33弄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七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辛○○之第三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辛○○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九日死亡,而聲明人之前順位均已拋棄繼承,並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對聲明人等為拋棄繼承之通知,然聲明人遲至九十六年六月一日始向本院為限定繼承之意思表思,此有蓋用本院收文章之限定繼承聲明狀附卷可憑,顯逾二個月之法定期限,其聲明限定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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