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緝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男35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27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18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465號、第14881號、第16486號、第17226號、94年度偵字第1520號、第5800號、第6376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庚○○連續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鑰匙伍支,沒收之。
事實
一、庚○○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六月,應執行三年八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又於八十六年間因竊盜、偽造署押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上開分別確定數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合併定應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四年二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因另案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十一月十九日,九十二年十月十九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動產。嗣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二十一時許,庚○○騎竊得之被害人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彰化縣彰化市○○路與光復路口時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其所有、供行竊所用之鑰匙五支,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明。
二、證據名稱:
(一)被害人丙○○、己○○、壬○○、丁○○、乙○○、甲○○、辛○○、戊○○等人於警詢時之指述。
(二)證人 楊自如 、 彭俊明 、 張炎清 、 廖德森 、 江明斌 、 黃國文 、 江長銘 、 林伯勳 、 廖林金女 、 廖克陪 、 陸佳宏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贓物認領保管單十紙。
(四)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表五紙。
(五)照片四十八張。
(六)被告自白。
三、公訴人雖僅就被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竊盜犯行提起公訴,然被告其餘詳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因與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扣案之鑰匙五支為被告所有、供行竊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之。扣案之鐵剪一支,質地堅硬,客觀上足以對生命、身體構成威脅,係屬兇器無訛,然該鐵剪係被告於附表編號三所示臺中市○○街國璽橡園工地現場隨手拾取使用,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五十二頁),即非被告所有,依法不得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六、如不服本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手法│所得財物(新│既未遂│││││││臺幣)││├──┼─────────┼──────────┼─────┼────────┼──────┼────┤│一│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彰化市○○路與長安街│己○○│以自備鑰匙徒手竊│車牌號碼:0│既遂│││十一時三十分許│口附近││取│TR-一六七││││││││號輕型機車一││││││││部││├──┼─────────┼──────────┼─────┼────────┼──────┼────┤│二│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彰化市建國科技大學附│丙○○│以自備鑰匙徒手竊│車牌號碼:0│既遂│││日十六時許│近││取│A六-九八○││││││││號重型機車一││││││││部││├──┼─────────┼──────────┼─────┼────────┼──────┼────┤│三│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台中市○區○○街一○│壬○○│持客觀上足供兇器│鋁製窗框十二│未遂│││五時四十五分許│七號對面國璽橡園工地││使用之鐵剪一支,│組(約值三萬│││││││拆下鋁製窗框│元)││├──┼─────────┼──────────┼─────┼────────┼──────┼────┤│四│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台中市○區○○街七十│丁○○│徒手│車牌號碼:0│既遂│││日九時許│八巷十三號前│││FO-八一八││││││││號重型機車一││││││││部││├──┼─────────┼──────────┼─────┼────────┼──────┼────┤│五│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台中市○○路○○○巷│乙○○│以自備鑰匙徒手竊│車牌號碼:0│既遂│││日十一時許│十三號前││取│PD-二二一││││││││號輕型機車一││││││││部││├──┼─────────┼──────────┼─────┼────────┼──────┼────┤│六│九十三年十月三日二│台中市○○區○○路一│甲○○│徒手│白鐵十公斤(│未遂│││十一時二十分許│六三巷三十三之五號旁│││約值六百元)││├──┼─────────┼──────────┼─────┼────────┼──────┼────┤│七│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台中市北屯區頭張巷七│辛○○│徒手│電纜線一百米│既遂│││五時三十分許│號之一後方空地│││(約值一萬八││││││││千元)││├──┼─────────┼──────────┼─────┼────────┼──────┼────┤│八│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台中市○○路○○○巷│昌捷營造有│庚○○、江明斌、│鋼筋一‧二噸│既遂│││六時許│四十五弄三十一至三十│限公司│黃國文結夥三人,│(約值二萬二│││││九號昌捷營造有限公司││徒手竊取│千元)│││││之清海青二期工地內│││││├──┼─────────┼──────────┼─────┼────────┼──────┼────┤│九│九十四年四月四日六│彰化市○○路○段二八│戊○○│以自備鑰匙徒手竊│車牌號碼:0│既遂│││時許│五巷口││取│M-四一九三││││││││號自小客車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