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43號聲請人乙○○
樓之2相對人朕園生命關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朕園生命關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5日內補正⑴本票原本⑵相對人朕園生命關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此項裁定於民國96年6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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