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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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410號
上 訴 人 蔡政儒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莊志遠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湯翊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15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