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134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被 告 劉明星
范綱 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東霖 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五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桃園
縣平鎮市○○路○段○○○巷○○號二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2份可佐,而侵權行為地在國道一號北向58.2公里外側
車道(屬桃園市中壢區境),,亦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明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