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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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豫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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