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95號聲請人乙○○
甲○○丁○○丙○○共同送達代收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戊○○○之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如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戊○○○之親屬會議成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戊○○○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乃以:相對人戊○○○(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85年患有巴金森症,不良於行,現已無處理事務之能力,為此聲請人甲○○、乙○○曾共同具狀向鈞院聲請宣告戊○○○為禁治產人,業經鈞院以94年度禁字第114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惟因禁治產人戊○○○之父母均已過世,而可擔任禁治產人戊○○○親屬會議會員僅剩4親等內之同輩親屬即禁治產人之弟 王學楠 1人,是故,禁治產人戊○○○之同輩親屬人數不足5人,而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爰聲請指定聲請人即禁治產人之長女甲○○、次女乙○○及甲○○之長子丁○○、次子丙○○等4人為禁治產人戊○○○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3件、94禁字第114號民事裁定影本1件為證。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乙○○、甲○○係禁治產人戊○○○之女,前曾共同具狀向本院聲請宣告戊○○○為禁治產人在案,此業經本院以94年度禁字第
114號裁定宣告戊○○○為禁治產人,復經本院調閱上開禁治產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惟因禁治產人戊○○○之父母均已過世,而可擔禁治產人戊○○○親屬會議會員僅剩4親等內之同輩親屬即禁治產人之弟王學楠1人等情,且經證人即禁治產人長女甲○○、次女乙○○及甲○○之長子丁○○、次子丙○○均到院供述屬實(參見本院94年9月14日及9月20日非訟事件筆錄),堪信為真實。是故,禁治產人戊○○○之親屬會議成員,不足法定之5人,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為此,聲請人聲請指定乙○○、甲○○、丁○○、丙○○等4人為禁治產人戊○○○之親屬會議會員,該等4人亦均表示同意。從而,本院綜上事證,因認本件聲請人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戊○○○之親屬會議成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6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進安附表:
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永和市○○街○○號4樓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街○○○號之9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街○○○號之9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街○○○號之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