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國字第二號
上訴人甲○○
乙○○丙○○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英傑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第三處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澄清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王恆正 律師 周耀門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高金枝~B2法官陳真真~B3法官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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