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一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施新村 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四○九號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權庭審判長法官李春地
法官李莉苓法官曾正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