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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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33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健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明耀 訴訟代理人 李錦政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童志宏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
游漢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末頁關於「法官陳賢慧」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盧江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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