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7號上訴人健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明耀 兼訴訟代理 李錦政 人被上訴人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國祥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間因101年度訴字第417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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