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即自訴人 黃露甘 自訴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自訴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被告 陳秀瓊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 律師
張慶宗 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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