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宥甫(原名:邱國芳)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宥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宥甫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4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3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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