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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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5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振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呂緒 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 呂緒承 為「臺北市○○區○○街0○0號1樓」建物區分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未提出(一)所有權人呂緒承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街0○0號1樓」)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二)聲請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三)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12月14日送達聲請人,惟其逾期迄未補正。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