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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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 呂縈瀠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被告 李立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45萬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0年8月2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為4.385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1,973,25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973,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