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中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倉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4,60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鄒明家附表:
(一)請求分割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21,600元/㎡(公告土地現值)11,681.54㎡1/240(原告應有部分)=1,051,3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請求分割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24,400元/㎡(公告土地現值)425.57㎡1/240(原告應有部分)=43,2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以上合計:1,051,339元+43,266元=1,094,605元。